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00:35 459 人看过

传统观点认为,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主要受仲裁地法律的限制。如果被仲裁地法院撤销,不仅在仲裁地所在国,而且在其他国家,该仲裁将无效且不再存在;简言之,仲裁裁决被其本国撤销后,将无法在其他国家执行,而其本国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或判决具有域外效力

处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传统方法是基于领土原则。根据属地原则理论,仲裁裁决的效力由裁决地决定。一旦裁决被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效力肯定会消失。根据国际礼让理论,该裁决将不予承认和执行。这一传统做法在追求仲裁裁决独立性和流动性的浪潮中逐渐成为历史,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流的迅速发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摒弃,大量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出现,需要一种比司法更为便捷的方式,即仲裁方式。由于一般原则是仲裁在“中立”国(即非争端当事方的国家)进行,因此必须考虑当事方的国籍。换言之,一般而言,仲裁裁决地与裁决所涉各方之间不存在国籍从属关系。仲裁裁决的地点只是一个偶然的地点,与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关系。就国际商事仲裁而言,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点更多地是出于平等、适当和便利的考虑,而不是适用仲裁所在国的仲裁法。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看,仲裁地法律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间往往没有实质性联系。因此,要求所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遵守仲裁地国的法律显然过于苛刻。这样,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就被赋予了更多的国际性。在许多情况下,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国家。这使得仲裁裁决与裁决地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偶然。所有这些因素的巧合大大增加了裁决与裁决地法律不一致的可能性。盲目承认或否认仲裁地国的既判力可能会扼杀仲裁机构作出的中立和公正的裁决。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即使仲裁裁决被作出裁决的法院撤销,也有机会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应当肯定的。我们也可以从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看到。例如,《纽约公约》允许承认和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其他国际条约,如《欧洲公约》,也允许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和执行被撤销的裁决。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撤销裁决是一种越来越流行的做法,这种做法已广泛地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上

当事情发展到极端时,它们就会倒退。在承认和执行已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时,裁决地法院不得无视裁决地法院撤销裁决的判决。例如,法国代表的非内部化理论和实践完全否定了进行仲裁的国家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的效力。事实上,最理想的方式是,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应分析撤销裁决的原因,并采用一些学者提出的国际法标准和国内法标准(当地标准)之间的区别。一般而言,根据《纽约公约》第1款前四项所述理由撤销的裁决应视为根据国际标准撤销的裁决;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应视为国内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这些原因的国家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根据国际标准撤销的裁决;被当地标准撤销的决定可以忽略。当然,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广泛通过《华盛顿条约》,寻求高度一致的承认和执行。事实上,仲裁裁决在裁决地被撤销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违反了裁决地的公共秩序,或未能遵守裁决的某些正式要求。公共秩序是一个灵活的因素,一些正式问题只有在不同的国家才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从应该是什么的角度来看,如果撤销裁决是由于所有国家都反对的原因,那么被撤销的裁决最终应该无效,无论是在哪个国家。简言之,如果撤销一项裁决是基于国际法,该裁决应失去其承认和执行效力,无论是哪个国家;相反,如果撤销裁决是基于国内法,则撤销裁决不一定会导致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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