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成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1:26 473 人看过

2005年11月,原告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附加险。

2006年7月,游客王瑜琼与原告签订国内旅游合同,由原告安排王瑜琼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游(往返6日)。

我们将王瑜琼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呼伦贝尔中国国旅旅行社提供内蒙古域内的旅游服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但不幸的是,中国国旅旅行社雇佣司机于春波驾驶的依维柯客车在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游客陈允芬、王妹然死亡,王瑜琼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瑜琼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友联旅行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经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友联旅行社给付王瑜琼医疗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81252.8元。

判决下来后,我们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已经向王瑜琼支付13万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

但在原告向被告中国人保朝阳支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时,却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间,原告获悉,同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西城支公司,却对同一事件中游客陈允芬、王妹然的死亡,向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保险赔偿。

友联旅行社一纸诉状将朝阳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激辩:如何认定旅行社责任险

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条列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根据该规定,旅行社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设立责任险的宗旨就是在确定投保人有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无条件赔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强调,尽管旅行社条列今年5月1日实施,但2006年国家旅游局已经发文要求各个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责任险。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北京一中院已经确定了友联旅行社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的做法,曲解了责任险的设立目的,使得旅行社责任险形同虚设,投保人无论如何都得不到赔偿。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立即进行了回击。他在法庭上反驳,虽然原告将王瑜琼委托具有资质的呼伦贝尔中国国旅旅行社,然而,呼伦贝尔旅行社安排的司机于春波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其驾驶的依维柯客车也是挪用蒙E0567警号牌车,不是空调旅游车,并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运营证件。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被保险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这种行为是属于责任免除的。因此,被告拒绝赔付相关损失。

法院:不适用新旅行社条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于2006年7月,同期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虽然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旅游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但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该规定是部门规章,位阶较低,旅行社责任保险不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的性质。

由于本案事故发生时旅行社责任险并非强制保险,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0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保险免责条款在合同哪个地方
    保险合同由于条款繁多复杂,因此往往都会有一页目录。照着目录来是很容易就找到保险免责条款的位置,它一般在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这个大类中,找准了位置翻两页就可以轻松找到保险免责条款了。一、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以下列举部分常见免责条款:(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二、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1.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那么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投保的客户具体内容和条款,如果蓄意隐瞒,则条款无法律效力。这里所致的明确告知的含义就是说保险公
    2023-03-17
    343人看过
  • 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发生争议
    2007年5月14日,李慧英到防城港市安邦保险公司为桂P00395号自卸车辆投保,在支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给李慧英。2008年1月9日,投保车辆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蓝天化工矿业有限公司厂内侧翻。经安邦保险公司查勘人的查勘,查勘人在机动车辆保险现场查勘报告记载,2008年1月9日18时10分,工作人员在驾驶自卸车在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蓝天化工矿业有限公司厂内升货箱到三分一高度时,车辆突然侧翻,经现场勘查,事故属实。投保车辆因事故先后产生吊车费、修理费、汽车配件费共计12155元。李慧英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认为出险事故属保单特别约定第6条规定:保险车辆在车厢升降状态下行驶、操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李慧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诉辩意见】李慧英意见:投保车辆损坏事故属安邦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范围,安邦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023-06-08
    323人看过
  •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效吗
    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明确说明才生效,没有明确说明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当事人在合同中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中
    2023-08-07
    328人看过
  • 保险合同应对免责条款特别明示
    投保人王某自2000年起连续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子投保学生、幼儿平安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保险。2004年7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治疗无效死亡。保单受益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导致王某之子死亡的疾病是投保前所患未治疗疾病属免投保人王某自2000年起连续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子投保学生、幼儿平安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保险。2004年7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治疗无效死亡。保单受益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查后认为,导致王某之子死亡的疾病是投保前所患未治疗疾病属免责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出拒付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而拒付的案件。这些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涉及的保险金额也越来越大,客户因对这两类案件处理不服而提出上诉。
    2023-06-08
    141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存在漏洞?
    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无异于投保人被强迫接受该条款,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
    2023-07-08
    431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责任的条款
    一、寿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2年内自杀不予赔付,是整个保险市场约定俗成的准则,主要是防范投保人逆选择。对于吸毒和酒驾,国家一直是零容忍的,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进行赔付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导致的死亡情况等不可抗事件,一般也不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二、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部分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三、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
    2023-07-07
    178人看过
  • 合同免责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以下情况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3-07-07
    265人看过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有什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3-05-05
    161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中“违法行为免赔”条款的理解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中都含有“违法行为免赔”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因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身故、残疾等伤害的,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理解却历来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其应当从最广义的层面上理解这里的“法”,不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等,而且也不限于刑事规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也应涵盖在内。但是,笔者认为,对“违法行为”不能作如此宽泛的解释,否则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也变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标准。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可以免赔。可见,法定的免赔事项仅限于“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两类,而且必须是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发生于犯罪的实行阶段或正在抗拒抓捕、拘传等措施的过程中才能免赔,甚至连过失犯罪也不能免除保险
    2023-05-05
    494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说清楚
    张先生:我是一电信公司人事经理,我单位一接线员王女士在与客户发生争执后擅自给客户停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现王女士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已起诉到法院,其理由是单位开除她时,她已怀孕3个月,公司不应该开除她。我单位能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王女士除名吗?陈律师:王女士被开除时虽然是处于孕期,但你单位可以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定的情形。《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毛先生:我是一个体运输户,去年4月份,我在某保险公司为我的一辆货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去年年底,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我先后赔付了16万元,现我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说我的车属超载,只同意赔偿3万元,并说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但我并不知道。保险公司
    2023-06-08
    314人看过
  •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无效等。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2.依据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合同风险,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产日益集中,科技高度发达,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由合同双方通过免责条款来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是必不可少的。3.依据当事人的身份及地位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提供者的地位是判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4.依据违约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与违约紧密相联,只有违约,才有责任的承担问题,免责条款才能发挥作用。三、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吗免责条款无效并不代表合同也无效,免
    2023-06-26
    54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处理本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因为根据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姜水亮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即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平安保险上饶支公司。姜水亮亦应是本案的原告。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某平安保险支公司。姜水亮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被告提出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刘成华、姜水亮合伙购买了货车,并向被告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合同
    2023-06-12
    381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帮助投保人明确免责范围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2023-07-04
    150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如何?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不是都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是约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其余情况一般是有效的。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拒签。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条款也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各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具有免责的功能。但就保险期间而言,投保人交纳一年的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仍为一年,不存在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投保时双方此时均无法预测何时会发生保险事故。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是
    2023-07-07
    38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签了和保险合同,哪些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免责条款是告诉保险公司消费者,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每个产品的免责条款都不一样,请参考自己的保单哦。
    •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法理分析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1
      您为他人担保贷款,如果没有约定担保形式,则您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您偿还贷款。您在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愿还款的,您可以保留好还款证据,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 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成为合同无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2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 保险合同免责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09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不赔付,因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对于吸毒和酒驾,保险公司不会赔付,该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 车险合同有必要追认免责条款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6
      在购买车险时,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提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且保险人就这些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的,经过投保人追认后,免责条款有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