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后还可以起诉吗
可以的。债权人怠于起诉,债务人可以主动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一般是这两种情形: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
2、对债务的利息有争议,债权人不起诉,但是利息每天在增长的,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重整的范围
首先,破产重整是对破产申请前一段时间内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欺诈和偏颇清偿行为的审查,因此《破产法》规定的追溯至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或者六个月内的撤销权是重整期间控制权的有力扩张。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针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欺诈行为、偏颇清偿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企业控制权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所进行的交易从而追回被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
其次,对于在重整期间内依法继续进行经营的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到破产制度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企业控制权对公司重大财产处分和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行为的处分行为需要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汇报。
由此可见,重整期间控制权是处于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严密监督制衡下的权力,随着破产程序的深入,法院和债权人作为公权力和利益相关方所施加的间接控制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
最后,破产重整的目的决定了重整期间控制权的范围。
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方案的执行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命力。
在重整期间这段破产重整方案得以确认之前的一段过渡性的时期内,《破产法》赋予了重整期间控制权主体提出破产方案的排他性的权利,即除管理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出资人或者企业职工无权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
重整方案草案提出权是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为公司重整做准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决定破产重整方案能否被通过,破产重整将如何重新塑造企业,和决定不同利害关系人命运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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