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4:26 461 人看过

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迎厚。

委托代理人司红刚,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红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巧玲。

委托代理人王东亮,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被告关巧玲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李华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至2001年间,原告应黄志南(被告的丈夫)要求,向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189号——惠城回迁楼工程供应水泵。惠城回迁楼工程从2001年1月份开始停工至今。期间,黄志南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余款经原告多番追讨,惠城回迁楼工地财务及主管人员于2003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黄志南(惠城回迁楼工地)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70000元。另黄志南于2003年6月5日去世。经原告查证,2001年6月7日,黄志南与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房产抵付回迁楼工程款的协议书,商定以广州市东兴北路丽景台绿怡阁200

2、2102号房抵付工程款。随后,黄志南将上述房产以其妻子--被告人关巧玲的名义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房产的发票已经开出,但尚未颁发房产证。原告认为,上述房产是投资方指定用以支付工程款的,黄志南在未付清工资之前,无权将房产赠与被告人;又因上述房产尚未颁发房产证,故其产权仍未发生转移,同时,黄志南已经去世,依法其财产应先行用以偿还其债务。因此,原告作为黄志南的债权人,对东兴北路丽景台绿怡阁2002、2102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黄志南是工地承包人,就算不是合法承包人,或者只是所谓负责人,黄志南已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因此,被告关巧玲也应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7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7月23日起计至清还日止的利息。2、认定原告对广州市东兴北路丽景台绿怡阁2002、2102号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证据结算单,证明惠城回迁楼工地(黄志南)欠原告材料款额。证据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证明惠城房地产公司是惠城回迁楼的权属人。证据3、《协议书》,证明黄志南通过以房抵债收取工地工程款。证据4、房地产产权情况表,证明其中2002、2102两套房是登记在关巧玲的名下。证据5、《新建业集团证明》,证明黄志南为惠城回迁楼工地承包人。证据6、惠城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黄志南聘请的工地工作人员情况。证据7、《拖欠劳动报酬一事说明》,证明黄志南承包工地及工地运作,收取工程款情况。证据8、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证明。证据9、新创业房地产公司2005年证明,证明绿怡阁2002、2102、2302、2402、2502、2602、2801号房是由广州新创业房地产公司代惠城公司支付黄志南惠城回迁楼工地折抵工程款。证据10、惠城公司2005年证明,证明黄志南为惠城回迁楼的总承包人。证据11、黄志南签收工地工程款部分收条、收据,证明黄志南是工地的承包人。证据12、转帐通知书,证明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证据13、记帐凭证,证明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证据14、2004荔湾区劳动争议开庭笔录,证明被告关巧玲已承认黄志南是工地的承包人,且收取了工地的工程款,以楼折价抵款,其次证明关巧玲承认了原告出示的大部分证据。证据15、设备报价单、送货单及催款通知书,证明博水泵业向工地供应材料的情况。证据16、销售发票,证明应收款数额。证据17、《购房合同》,证明被告及黄志南已取得以楼折工地的工程款。证据18、欠据,证明黄志南与工地财务人员向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据。

被告关巧玲辩称:一、本案中,原告与黄志南之间不存在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债务关系。1、黄志南(答辩人前夫)是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格。他不可能是惠城回迁楼工程的承包人,充其量他也只不过是一名工地负责人。因此,上述工程所需要的一切建筑材料的需方(购买方)应当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惠城回迁楼项目公司本身,而不应该是黄志南。原告是否曾经为上述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均与黄志南无任何关系,更与黄志南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李桂香、陈月群两人确认的材料款《结算单》,对黄志南及答辩人没有法律效力。他们不能证明黄志南对原告存在材料款债务。首先,李桂香、陈月群的身份不明,是否真有其人以及她们与黄志南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存在什么关系都是一个谜。加上本案中惠城回迁楼的开发商是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么发包商应该是该公司。不管上述工程是自己建,还是将它发包给他人承建,该公司都与上述可能拖欠的材料款债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本案极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而李桂香、陈月群两人却恰恰是该公司指认、并代替黄志南确认材料款债务的人,整个过程极不符合客观情理,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其次,材料款结算单上并无黄志南的亲笔签名,只有李桂香、陈月群的签名,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现在的情况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人曾经是黄志南的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黄志南生前她们也没有得到为黄志南确认债务的特别授权;在黄志南去世后,也未得到答辩人的特别授权,黄志南又不可能是材料债务的主体。显然,由利害关系人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手策划出来的,黄志南对原告负有材料款债务这一情况,不是事实。第三、从结算单产生的情况来看,李桂香、陈月群的签名时间在黄志南去世半年之后,而且是在答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一债务确认行为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另外,原告在诉状中称:惠城回迁工程早在2001年以前就已停工,实际上是烂尾楼。那么2001年以后又为何还在继续购买材料,发生材料欠款呢?而结算单确认的时间是2003年底,是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后再来确认债务的,这也明显不符合债务人的行为意思;同时原告在诉讼时效期内不进行起诉,就更不合情理。因此,黄志南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李桂香、陈月群对债务的确认对黄志南和答辩人均不具有约束力。二、黄志南与他人不存在以房屋抵扣工程款这一事实。以黄志南或答辩人名下的房产偿还材料款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1、工商登记资料表明,新建业(广州)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其在境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它又如何与黄志南之间产生工程款关系呢?在所谓的协议书上,黄志南的签名明显与生前在购房协议书上的签名存在极大的差异,纯属假冒黄志南的签名。因此,这份黄志南与新建业之间的以房抵款的协议是伪造的,是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黄志南与他人之间没有以房抵款协议关系。同样,新建业广州集团出具的黄志南是惠城回迁楼的承包人的证明,纯属于利害关系人,带有极强的倾向性的证言,没有证据能力,是无效的。2、既然不存在以房抵工程,以房抵工程款的主张也站不住脚,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黄志南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黄志南不欠原告的材料款,黄志南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及协议事实不存在。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根据,请求予以驳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辛达斯坦利华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03年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达斯坦利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寅、顾百忠,被告舟山兴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伦海、唐国华(已于2007年3月撤销委托)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舟山兴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8日前支付辛达斯坦利华有限公司款项224866.62美元,折合人民币1740242.77元(按支付当日的汇率1:7.739计);二、前述款项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3月18日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汇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转汇至当事人帐户;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
    2023-04-23
    141人看过
  • 上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2004年2月上海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XXX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的设备采购合同关系,上海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长期为上海XXXX工程有限提供机械设备,每次采购只需付货款的60%,余款在年底总结算一次性支付。第一年上海XXXX工程有限基本还能按约定付款,但第二年就开始拖欠,且到年底时已拖欠了200多万,第三年又拖欠了60多万,双方在2006年8月终止了合作。对于260多万元的欠款,上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会在一年内分六期还款,并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出具还款计划后,上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第一期就没有按约定还款,以后也没有按约定还款,上海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多次派人上门收帐,但均成效不大。后上海X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又委托收账公司催收,也没有多少还款。眼看欠款近两年,上海X
    2023-04-23
    249人看过
  • 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8年7月,辛小燕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于2008年4月15日在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分店晨曦百货(东方店)以二折的优惠价格购买金大福牌钻戒、耳钉类贵金属镶嵌首饰。买回后在相关网站得知金大福首饰中的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但钻戒及耳钉未获该称号。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在出售时宣称所购商品是中国名牌且在商品的商标上标注了中国名牌的特殊标志,其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12154元,并赔偿一倍货款12154元。晨曦同盟管理公司辩称:公司销售的商品价签上没有标注中国名牌,因此不同意辛小燕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
    2023-04-23
    458人看过
  • 王麟巧等诉上海伯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麟巧、肖鸿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民三(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经上海伯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伯仲十一分公司)居间介绍,王麟巧、肖鸿亮与案外人钱宾、朱林霞于2006年2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麟巧、肖鸿亮为出卖方,钱宾、朱林霞为买受方,约定王麟巧、肖鸿亮将位于本市绿杨路某处房屋出卖给钱宾、朱林霞。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王麟巧、肖鸿亮须支付中介费人民币4250元。原审中,伯仲十一分公司、上海居雅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雅房产)以王麟巧、肖鸿亮仅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余款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王麟巧、肖鸿亮支付中介费余款2250元;2、王麟巧、肖鸿亮支付卖房手续费、印花税合计390.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麟巧、肖鸿
    2023-04-23
    301人看过
  • 广怡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2年1月18日,丛莉娜与广怡公司签订《广怡大厦认购书》,其中订明:丛莉娜向广怡公司认购广州市东华东路广怡大厦西塔24楼01单位,建筑面积94.1297平方米(含已摊公用面积),原价人民币1044181元,折扣7折,认购价730927元,另加装修、家私费合计88800元;定金20000元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首期楼款200927元于2002年1月28日前付清(已扣除定金),余款510000元于广怡公司发出收楼通知书后7日内付清或按揭支付;丛莉娜须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携带首期楼款等到广怡公司指定地点签署正式预售契约;等等。上述合同签订之次日,丛莉娜入住上址房屋,并于2002年1月23日前向广怡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关于丛莉娜是否依约履行2002年1月28日前交纳首期房款义务的情况,一审庭审中,法官曾就此询问丛莉娜委托代理人(丛莉娜本人未参加一审庭审),该代理人表示丛莉娜曾于20
    2023-04-23
    184人看过
  • 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2001年12月22日金德公司(原名辽宁东沅管业有限公司)、黄燕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及附件《技术协议》、《PVC—U管件模具清单》。合同约定: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购买PVC—U管件塑模56套,总价值为187万元;合同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首批20套模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到货,其余模具自合同生效后75天内到货;不能按交货期供货的,拖期每天每套罚款200元。合同签订后,金德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黄燕公司支付货款561,000元,此后,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提供了产品图纸及相关资料和模具的试模原料。黄燕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金德公司交货或发出交货通知。2002年6月19日至7月2日,金德公司、黄燕公司在黄燕公司完成了56套模具的初验收。2002年8月6日,黄燕公司接受了金德公司委托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61,000元),并开具了收据,同年8月2
    2023-04-23
    63人看过
  •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玲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4-04-23当事人:王英玲、周美珍法官: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玲,女,汉族,1954年6月12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三才堂1楼6门103室。委托代理人刘逊、李治军,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余庆路134弄3号。法定代表人周美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英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3)卢民二(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志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上诉人原为被上诉人的法
    2023-06-08
    237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债权有限期限
    一、买卖合同纠纷债权有限期限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二、关于买卖合同的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对裁判规则的汇总,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如下: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2、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
    2023-04-30
    474人看过
  • 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该案与(2008)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2008)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
    2023-06-09
    187人看过
  • 辽宁X有限公司与S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辽宁X有限公司的委托和C律师事务所的指定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结合本案庭审及一审的卷宗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一、关于被上诉人(S)的欠款数额问题自2007年5月至9月,上诉人(X)向被上诉人(S)供货共200830元,被上诉人收货后均向上诉人出具“欠据”,按照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在支付货款后其出具的“欠据”原件就由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收回。一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货清单及欠据”均无异议。二审中被上诉人对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也予以认可,现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亲笔签名的6份“欠据”原件,“欠据”原件是证明被上诉人欠款的最直接有力的证据,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所欠款项为6份欠条总额116556元。被上诉人主张偿还了2万元的银行汇款票据,只是证明其还过款,是还款方式的一种,并不能证明是偿还了上诉人主张的数额,与还款的时间也不发生关系,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签名的6份
    2023-06-13
    193人看过
  • 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与被告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春,被告尹树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昌公司诉称:2007年12月9日,正昌公司购买了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用于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使用。尹树宝承诺机器大修过,每小时可挖掘120-180方。当日,正昌公司与尹树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正昌公司购买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尹树宝保障挖掘机设备实际工作使用6个月内的无偿提供维修,保障无偿提供已商定的挖掘机配件。但尹树宝未能有效履行协议,挖掘机一直未能使用至今,造成正昌公司4月至8月未能生产,经济损失1560000元。诉讼请求:1、判令尹树宝立即履行协议承诺,无偿提供良好的挖掘机配件和无偿提供挖掘机维修,达到正常使用六个月。2、判令尹树宝赔偿正昌公司4
    2023-04-23
    138人看过
  •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
    2023-05-05
    236人看过
  • 王志忠诉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志忠曾于2004年6月2日与被告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熠龙伟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熠龙伟业公司销售的奥克斯汽车红灰色轻型客车一辆,车价款70800元。合同同时还约定,熠龙伟业公司向王志忠提供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备案的产品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王志忠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向熠龙伟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价款,并取得了熠龙伟业公司出具的购车款发票。同年6月10日,熠龙伟业公司为王志忠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牌照和汽车出厂合格证,上述证件登记的合格证号等与发票上所填内容相同。但车辆品牌登记却变成了由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豹。购车后,王志忠发现车辆在使用中存在问题,承诺的保修无法兑现,也没有专门的配件,售后服务无法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熠龙伟业公司返还购车款70800元,并承担其因欺诈应承担的双倍赔偿款192
    2023-04-23
    249人看过
  • 京电公司诉金坤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公司)与湖南京电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额为2200万元,历经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金坤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2001年5月25日与京电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金坤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凤凰大厦的全部房产(注:其中部分已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转让给京电公司;转让总价额为3000万元;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后双方至湖南省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以合同标的被检察院扣押为由未对该合同予以公证。但自该合同书签订后,京电公司先后向金坤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270万元。此后,京电公司发现金坤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将部分凤凰大厦房产卖给了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双方遂产生纠纷。故京电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2023-04-23
    7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有没有关于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28
      公司合同纠纷有诉讼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有关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
      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
    • 买卖合同纠纷有法律限制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2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限制。 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有关买卖合同与采购合同的纠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6
      1、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物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哪种纠纷类型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1
      物业合同属于制式合同。 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制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制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