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双重合同是指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销售、租赁、合伙、贷款、运输和财产保险,单一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典型的赠与、还原贷款和免费保管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大多数有偿合同都是双重合同,如果有息贷款是有偿合同,则是单一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一合同,但单一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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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权利包含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7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三、索赔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第八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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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要求寄存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的权利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改变储存的场所和保管方法,保管人存储保管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存储,保管人在存储保管过程中不得损害货物的包装物,如因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发生损坏的,保管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保管人应当自己保管仓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仓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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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常识】寄存人的义务、权利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08依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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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权利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22物品寄存人的法定权利是: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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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合同是最新的什么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61、保管物。 2、保管场所。 3、保管方法。 4、保管期限。 5、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六、保管物的交付。七、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八、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