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许可证撤销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吊销程序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流程,涉及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关键步骤。
1.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2.行政机关将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
3.审查通过后,才能作出撤销决定。
这一过程通常发生在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发生变更时,例如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修改或废止,或者准入门槛的提高和许可范围的调整等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许可持有人必须符合新的条件或接受对其活动范围的限制,否则原有的行政许可可能被变更或撤销。
二、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销可分为可以撤销的情形和应当撤销的情形。
1.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等。
2.应当撤销的情形则更为严重,如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不仅许可将被撤销,还可能伴随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在适用情形、溯及力和产生的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1.撤销通常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被许可人有过错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撤销的许可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2.撤回适用于法律依据变更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形,其效力自撤回之时起消失,不具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n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n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n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n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n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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