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14:16:27 51 人看过

一、实缴期限未到期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缴期限未到期的,不能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暂时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应该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的区别

1、是否需要一次缴清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本一次性缴全,而实缴制则需要。

2、是否需要验资不同:实缴制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到位并出具验资报告,而认缴制则不需要。

3、出资方式不同:实缴制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非货币出资须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认缴制出资人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即可。

4、实缴制公司类型法律有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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