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粤国税函[2008]185号
发布日期:2008-4-15
执行日期:2008-4-15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省局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宣传,及时全面掌握所在地总、分机构的户数和名单等情况,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收到《分配表》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按时收到《分配表》,或收到的《分配表》填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总机构预缴:按总机构当期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二)分支机构预缴:按分支机构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三)企业在执行上述方法进行预缴过程中,如收到汇总纳税企业按《办法》规定出具的《分配表》,则按照《分配表》的数额进行调整已预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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