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就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所有;“经营权”则是农村土地流转后负责经营土地的人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简称“三权分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包括:
1、宅基地的所有权;
2、使用权;
3、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就是保障和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收回宅基地的权利。稳定农户资格权就是维护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和占用宅基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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