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9:56:06 185 人看过

一、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二、二者的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三、无权处分的定义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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