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应保护患者隐私信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22:23:17 63 人看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及所属医护从业者应严格遵循尊重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原则。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若有人违反法规,擅自披露或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公开其医疗档案资料等私密信息,将构成严重侵权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可能给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极大困扰和沉重负担,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坏影响。

为了有效制止类似事件发生,增强对诊疗活动中个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相关法律条文亟待进一步完善与健全。

即无论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从业者在此类行为中是否已实际导致患者遭受损失,他们均须按照违约责任予以追责,无需再依赖传统“实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医疗机构对患者知情权如何保护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医方应当选择一个相对清静的环境对患者进行告知。如果在告知过程中不断受到喧哗声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就会使患者不能很好理解告知的信息或误入歧途,从而使患者不能正确决断或难以决断。医院里最好能设立一个比较合适安静谈话的房间来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交谈。在谈话中,应允许患者携带?音或?像设备,这样谈话完毕后,患者还可以将谈话?音带回去重听或与家庭的其他成员一起来听,由家庭其他成员来一起帮助患者考虑医方交代的情况,协助患者作出决定。由于医学技术的高度专业性,大量患者对于医学专业术语在理解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医学术语,在不影响准确性的前提下,尽量做到表述通俗易懂。一、医生的义务怎么规定的1、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
    2023-02-04
    327人看过
  • 医生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审核医生和报告医生的责任如果由于医生违法违规操作,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具体的医生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023-07-06
    486人看过
  • 向患者隐私泄露的医疗机构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泄露个人隐私属于违法吗泄露个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2023-08-03
    470人看过
  •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义与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不仅是人的生命与健康还有相应的权益。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通过增强医护人员自觉尊重患者隐私的意识并转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问题的提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案件将进一步上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但我国相当多的医务工作者对这种双重素质的要求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患者隐私的尊重意识还远没到位,在医疗活动中漠视、侵犯公民的自身形象、影响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严重的侵害了就医人员的自尊。在医疗活动中,对就医者隐私权的侵害仅仅从职业道德上
    2023-06-11
    278人看过
  • 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患者责任是什么?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患者权益造成侵害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医疗过失行为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观点在医学界比较盛行,卫生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甚至有的研究者从根本上否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存在,认为医疗纠纷根本就不适用民法,而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卫生法”,由医院给患者适当的“补偿”。2、严格责任原则。主张该原则的学者们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而一般认为消保法和产品责任法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如果认为医疗纠纷可以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疗侵权责任自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有人从保护患者利益角度出发主张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还有人认为在我国在医疗事故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可以结合保险制
    2023-06-28
    299人看过
  • 医院是否有告知患者诊疗信息的义务?
    医院在诊疗中有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的告知义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2023-07-09
    100人看过
  •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损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损害担责的情形包括: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3、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4、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023-07-05
    494人看过
  • 医疗机构患者投诉程序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或院领导以及卫生局医政科投诉。一、医患关系的类型有哪些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4、当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出现个别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务人员的极端事件,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医务人员为防止医疗纠纷,应对举证倒置,在医务活动中过度检查,使医疗费用过高,或为降低医疗风险,放弃
    2023-03-01
    90人看过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1、主动维权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这是从防范医疗纠纷的角度入手的维权,并且能够提高医技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即使一旦引发诉讼也能够从容应对,胜算把握较大。因而是一种积极有效的维权。2、被动维权被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发生侵害自己权益的事件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种被动的、事后弥补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只能减少损失和寻求补偿,但是难以彻底消灭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二、主动维权与被动维权有什么关系目前各种机构和组织所谈的维权,主要是所的被动维权,主动维权谈得很少。我们提倡以实施主动维权为主导,以被动维权为补充的维权模式。三、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有哪些1、行医权行
    2023-06-08
    375人看过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和保管病历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病历涂改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判定其真实性对于判定责任至关重要。这里提到的涂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涂改应同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
    2023-06-08
    316人看过
  •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首先,医疗机构应该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这是有针对性地、有效率地采取措施的基础。第二,医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要立即施行报告制度,以便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最强有力的力量进行抢救。第三、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及时有效的检查治疗等医疗措施,包括为查明原因、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序而进行的必要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及机时采取必要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方法。第四,立即采取为了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不是流于形式的措施。
    2023-06-05
    492人看过
  • 病历资料应归患者还是医疗机构所有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
    2023-06-01
    144人看过
  • 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谁举证
    患者起诉医疗机构一般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或责任,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反证据辩驳患者的指控。但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合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般由医疗机构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24-05-06
    425人看过
  • 患者隐私权该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特点
    一、患者隐私权该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该按以下标准来进行保护:1.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2.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3.切实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4.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5.加强对在校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二、患者隐私权的特点患者隐私权的特点有:1.权利的获得途径及权利的主体特定。一般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只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2.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特定。目前就患者隐私权我国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医疗机构没有明确而详实的规定。但范围是指患者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3.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犯隐私权的主体有法人和个人。但是对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有特定性。因为患者隐私权存在于患者和主治医生及医院的合同中,故此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主体只能是与患者诊断治疗有直接关系的医院及医
    2022-05-12
    23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0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承担什么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7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办理医疗事故对患者行使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
    • 患者向医疗机构私了有什么后果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17
      相对“私了”(双方协商解决)来讲,“公了”途径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诉讼风险等种种不利因素,“私了”解决对专业知识要求低,更能够简便快捷地处理问题。但通过“私了”解决过程中双方缺乏信任、信息不对称,有可能会掩盖事实真相且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目前,为了规范患者依法、理性维权,多个地方都制定了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医疗纠纷中,若患方索赔超过一定金额,则不得自行协商。民营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哪些病历资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