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作又辞职起诉经济补偿被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55:49 110 人看过

王某从当地国税局退休10年后,两年前进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书。但几个月后王某提出辞职,称存在双休日加班的情形,而拖欠加班工资,从而要求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但其请求被仲裁委驳回,王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约定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下,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领取养老金的返聘人员等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目前,有不少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工作。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其返聘至原单位或到新的单位继续工作的,不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医疗、劳动保障、解除合同补偿等不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而均需由双方协议确定。

法官分析六种情形导致劳动者败诉

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自己怎么就败诉了。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对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劳争案进行分析,发现劳动者败诉主要有六种情形:

其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普通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人员以及学籍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等特殊身份群体,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公司设立成功前,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存在上述情形时,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向对方提供劳动的人员败诉风险往往很高。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其二,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图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事实上,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和过错,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其三,由于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等原因,一些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影响用人单位作出判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其四,有些劳动者通过口头协商等,与用人单位达成变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构成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例如由行政人员调整为销售人员,由固定工资调整为底薪加提成等,并实际履行数月,但之后无故要求调回原岗位或原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则可依法不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主张再变更的无效。劳动者若主张上述调整未经书面形式确认,要求撤销,法院一般不支持。

其五,很多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但由于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而大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无法举证证明单位安排加班,故面临败诉风险。

其六,部分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都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面临败诉。另外,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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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0日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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