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我国出台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但对如何按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却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本文主要从目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现状来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并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标准,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真正实现招标投标的目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必须并且相当有必要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现在的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的是一种备案制,而未备案审查制。即便有个别地方采用备案审查制的,由于对审查的内容没有相关的规定,各地的审查内容也不尽一致。本文主要针对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审查作一简单探讨。
一、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审查作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已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法规及部门规章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相关的规定都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而针对招标投标的目的,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作相关的具体规定。只是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相当规模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规定,在具体的工作中,很难执行,因此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到备案时如何对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如何认定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按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的。如何认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未作明确的规定。
经过招标投标过程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法范畴,追求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公平和公正,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追求的是中标人、招标人和未中标人三者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是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同进还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如果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允许承发包双方所谓的自愿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所谓的补充(或变更),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法》宗旨的,是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非常重要,但现在又能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目前由建设施工合同所造成的建设工程纠纷较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现状
由于规定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在各地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由于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审查哪些具体内容,因此,大部份的地区目前还未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随着近几年,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逐年增多,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由于没有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标准,因此,各地的审查标准也不同。
就我省而言,目前我省还未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因此,目前我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采用备案制,即收到制。如即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后,送交相关部门备案即可,相关部门也只作登记。表示收到送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不去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也不去对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在我公司进行的工程结算审核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以及签订的补充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现象普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不一致。有的投标人在投标时,有意将部份项目(特别是室外附属工程)不进入投标报价。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明确该部份不在承包范围内。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就会对该部份是否属承包范围存在争议。施工单位会认为其不在承包范围内,理由是建设施工合同已经明确该部分不在承包范围内且投标报价中也未包含该部份内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工期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期不一致。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一般都会将投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一个评分标准。因此,很多投标人为了中标,都会按招标文件中工期分值最高的要求来报工期,但在投标报价中,并没有考虑由于工期缩短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在中标后,将施工合同的施工工期进行调整,调整至正常施工条件下的正常施工工期。从而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与招标文件中的不一致。这一类问题,在目前是最主要的问题。主要为:①合同价款由固定价格合同改为可调价格合同;②合同约定基础调整、设计变更部份的下浮率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下浮率不一致;③招标文件规定材料价格变化为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施工期间不应材料价格变化而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变化不属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施工期间应因材料价格变化而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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