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哪些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11:01:12 480 人看过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工伤案件鉴定谁来举证

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提出笔迹鉴定后果

被告提出笔迹鉴定后,法院同意之后就可以依法进行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的结果可能会成为有力的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被告申请笔迹鉴定胜利了是不一定胜诉,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三、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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