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11:31 275 人看过

颁布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号:计办[1997]808号

颁布日期:1997年04月22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特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四、在国家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办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第三条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的机关自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第四条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六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二章委托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第八条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

第三章估价程序

第十条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价格事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三条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

第十四条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估价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4]208号(广东省物价局等五部门2004年7月26日颁布,2004年8月15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
    2023-06-05
    9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阜政办〔2008〕79号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经营意识,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阜阳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三条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
    2023-06-07
    96人看过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现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成熟一家,推行一家”的原则扎实开展,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二○○六年八月四日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进一步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使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落到实处,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过期药品的回收原则1、定点回收。按照“三统一”的原则进行回收活动。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统一印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封条;统一清理方法与程序:居民将家庭过期药品送往就近的回收点放入回收箱,回收箱由药监部门统一封存。2、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标签。3、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4、药品监
    2023-06-06
    237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6【实施日期】2007-2-1【发布单位】【文号】杭州市物价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2023-04-22
    493人看过
  • 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衡政发〔2006〕12号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衡阳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是指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贻误食品安全管理,给食品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06-07
    4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监局: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强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报名费,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参加保险中介人、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的报名费。第二章权责管理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资格考试的主管单位,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由
    2023-04-23
    172人看过
  •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七月十五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的条件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2023-06-10
    167人看过
  • 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地税局发布文号:大地税二[1997]第92号市地税各直属分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地税局、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和印花税款的代扣汇缴及手续费管理等问题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印花税票实行两级代售方式我市市内四区印花税票实行两级代售的管理方式。一级代售单位为市地税局指定的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市地税局与其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二级代售单位为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及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内区局)指定的并与之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的各源泉控管单位。二、印花税票的代售范围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受市地税局委托,负责市内四区范围内印花税票的代售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代售点,负责办理二级代售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印花税票业务。各二级代售单位不得向非代售、代扣对象销售印花税票或办理其他完税手续
    2023-05-03
    30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现将《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
    2023-06-10
    77人看过
  • 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3]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成为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许多二次污染的隐患,如销售过程缺乏应有防护措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等。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部制定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将《规范》的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工作中,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二、各地要大力开展《规范》的宣传
    2023-06-07
    467人看过
  •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文号:沪城管执(2007)21号发布日期:2007-10-10执行日期:2007-11-12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总队、水管处: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00七年十月十日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
    2023-06-06
    330人看过
  • 关于印发《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为加强救捞系统潜水员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激励救捞系统潜水员钻研业务,提高潜水技术水平,部制定了《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海上救捞潜水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调动潜水员的积极性,促进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潜水员是指海上救捞潜水员,不包括其他行业的潜水员。第二章潜水员的选拔第三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愿从事潜水工作,身体符合交通部JT6111—84号《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的男性青年,经过正规潜水学校学习或专业潜水培训,符合条件者,可成为潜水员。第三章潜水员资格的认可和维持第四条国家正规潜水学校毕业生或经过专业潜水训练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实习潜水员证书。正规潜
    2023-06-08
    442人看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6-12
    1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5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 无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需要哪些流程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02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查扣押物品的法律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4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