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可以享有一定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就是另一方;
可根据对方履行的情况采取继续履行、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乙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所谓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是有先后顺序,现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3、不安履行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乙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的时候;
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在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第二,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第三,增进对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1、买卖。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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