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伤亡案件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01:52 250 人看过

某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仍从事生产经营,于2009年5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9月22日,王某到机械厂上班。10月17日10时许,王某在车间维修机器时,因同事误操作机器,左手受伤。机械厂把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王某被鉴定为九产功能障碍,无护理依赖。双方因赔偿纠纷,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厂给予赔偿。庭审结束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仲裁委员会在合议庭讨论中最终裁定机械厂按照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向王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法律适用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机械厂不参加年检,导致其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王的伤是非法就业造成的。国务院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非法就业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所以这个办法应该适用于本案

意见二:机械厂未参加年检导致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单位,所以王某的伤害属于非法用工伤亡。按照《非法就业致人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同一工伤待遇水平。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该案

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适用《非法就业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

首先,应根据案件情况寻求适用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备案的。本案中,由于该机械厂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故该机械厂为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该机械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王某在该厂工作时受伤,故王某受伤系非法用工。虽然机械厂不是法定用工主体,但王某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工作时受伤,他有权获得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非法使用“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办法”,比较了办案依据的有效性水平,其效果肯定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当按照《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一致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通过办案实现立法意图。非法用工单位的受伤职工应享受不低于合法用工单位职工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限制性规定和《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至少有两个立法目的非法就业造成的。一是保护非法用工单位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而降低伤残待遇;二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和年检,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用工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从立法意图来看,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概括,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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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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