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指导标准的问题和建议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7:33:12 269 人看过

一、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标准的传统主张

我国刑法学界流行的观点是量刑时应当同时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这双重标准。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否有的放矢和符合责任主义的精神,是大可商榷的。笔者认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时应加以考虑的首要因素并不妥当的理由在于:

1、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危害”界定为那些产生社会机能障碍的现象,或者说那些阻碍现代社会制度有效运转的现象。所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提出是有一定针对性和局限性的,用它来指导量刑行为十分牵强。

2、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基本的规范质量,更不具有规范性,它只是对于犯罪的政治的或者社会道义的否定评价,并不具有实体的刑法意义。以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准实际上是找到了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任意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某个行为的超越法律规范的根据,因为“社会危害性”既可以决定犯罪本质,也可以由此进一步决定刑之有无和刑之大小。

3、社会危害性不可能进行任何量的限定,该概念完全不是针对量刑这种司法活动而设置的。在司法实务中,行为在量上是有很大差异的,如对放火预备和放火中止,故意杀人未遂和既遂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而在中国刑法学中,对上述行为量刑的标准均是它们的“社会危害性”。运用所谓“辩证”的但缺乏量的限定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我们最终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关于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影响,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这主要是出于预防的需要。但是,这种功利追求在量刑中的地位和意义如何,我们一直缺乏仔细的辨析,只是简单地认为在量刑时应同时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但我们对如何“同时考虑”都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应当由“责任”和“预防需求的必要”这两个要件来共同决定刑罚的发动。量刑的标准是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罪责及由法律引出的刑事制裁的预防必要性。要使处罚有意义必须考虑可能性意义上的责任,所以,责任在适用处罚时第一性地发生作用,但是除此之外,还应考虑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从一般预防或特别预防的立场出发判断刑之适用,所以,预防目的第二性地对量刑发生着影响。

二、对中国刑法学中量刑标准理论的改造

针对我国学者所提出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应该指出,如果要彻底地贯彻责任主义,那么在量刑问题上就应当以可谴责性这种归责意义上的责任作为影响量刑的标准,刑罚应当与应受谴责性这种归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换言之,刑罚量刑的首要标准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受谴责性意义的刑事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只有与责任相关时,才能对量刑起决定作用。在具体的犯罪中,有一些因素可能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是,如果这些因素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行为人应该受更重的谴责,那么它们就不应当成为量刑因素而发生作用。

例如:我国学者认为,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结果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性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结果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起影响作用。所以,危害后果对社会危害性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就量刑阶段来说,即使犯罪的危害后果程度严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应判处的刑罚的轻重之间也并没有绝对的正比例关系,在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较小或不存在可归责性的情况下,不应当对其判重刑或根本不应判刑。所以,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并不是由诸多因素所决定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是在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上存在的行为人可谴责性意义上的责任。所以,危害后果相同、社会危害性也大致相同的犯罪在量刑上大相径庭的事例,并不鲜见。蓄谋已久的杀人、激于义愤的杀人和为保全自己生命的杀人,虽然都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其“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也大致相同,但是在这三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可谴责性递减,对第一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判重刑、对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判轻刑、对第三种情况下的行为人免刑都是基于行为人责任的大小或有关作出的结论,而不是出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简单考察。所以将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量刑的标准是一种似是而非、混淆视听的说法,应当得到纠正。由此引申开来,诸如“犯罪时的社会形势”、“被害人的个人情况”等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都不能直接成为量刑的因素。

如甲在其长期生活且社会秩序平稳的乡村实施了抢劫行为;乙在某市治安形势混乱的城乡结合部实施类似行为,如果一定要对乙处以比甲更重的刑罚,是没有太多依据的。如果乙是刚进城务工的人员,迫于生计,在对城市环境、秩序生活一无所知的情形下实施抢劫的,就不应承担重于甲的刑罚;若乙是长期生活在城乡结合部的人员,对当地的治安状况烂熟于心,试图浑水摸鱼攫取财物,就应对其处以重刑。所以,决定刑罚轻重的不应该是客观的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而应该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感受和认识。至于被害人个人情况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及其理由,当与前述情形大致相同,即不能简单地论说被害人的身份或其为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从而影响量刑。真正对量刑有所影响的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份或行为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及其后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使其应当受到更为严重的谴责。所以,决定刑罚量的是责任而绝不是其他,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因素只有在可以转化为影响责任的因素时,它们对量刑才是有意义的。在量刑阶段,简单化地讨论社会危害性、社会形势与被害人情况等,要么是无的放矢,要么是不得要领。

问题的关键是确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即应受谴责性意义上的责任大小,而不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较为空泛的概念上兜圈子。量刑时应当重点考虑责任大小而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另一个理由是,有一些因素虽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直接影响,但与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大小直接相关,基于责任主义的立场,对此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即属此类因素。如由于责任能力的程度不同导致谴责能力的可能性程度有差异,所以对因精神障碍使其辨别行为是非的能力或由于辨别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严重减退的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应当减轻刑罚。以上分析充分说明了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在对与被告人的个人特征有关的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刑罚量的重要性。

量刑简单地看是法官在确定被告之犯罪事实后,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某项具体宣告刑的过程。但是,由于量刑具有将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动态特征,因此,量刑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法律运用机制,它包含着对该特定刑罚的选择决定过程的“刑罚适用”的整个过程。这个复杂过程的内容包括:(1)根据刑事立法上确定或刑法理论所揭示的各种刑罚目的间的相互关系,划定量刑时所应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2)评价各种量刑情节加重或减轻刑罚方面的意义;(3)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在刑罚量分配方面的重要程度;(4)根据前述结论,决定一定数量的具体刑罚。但是,我国刑法学者从根本上并没有将量刑视为一个复杂机制,而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硬性糅合在一起作为量刑标准,这自然可以带来理论上的简化和表达的便利,但是,刑法学的研究的深入发展就大打折扣,更为重要的是,理论上的似是而非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是认识上的偏差和操作上的经验化,这对量刑客观化、合理化的实现都不能不说是一种阻碍。(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3: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
    1、模板工程:模板轴线偏位、标高不准、支模过程中出现凸肚、缩颈和翘曲,致砼料浇灌振捣时出现漏浆、跑模、模板拆除后出现蜂窝麻面、孔洞、露筋或几何尺寸超出设计尺寸等。2、钢筋工程:钢筋规格,布筋间距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墙、柱、主筋偏位,楼板及悬挑板上筋下陷,同截面接头过多,绑扎及焊接不符合规范要求,骨架歪斜和基础钢筋倒钩等。3、混凝土工程: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烂根、缺棱掉角、调口变形、缝隙夹渣,裂缝等。4、砌体工程:砌体灰缝砂浆饱满度不足,竖缝内无砂浆,相互搭接不足,出现错缝、留槎不妥、接槎不严、拉结筋长度、间距、数量不够,造成墙体开裂等。5、防水工程:外墙渗漏、卫生间厨房渗漏、地下室外墙渗漏、地下室地面返潮、屋面渗漏建筑工程主要分类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1.施工准备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2.施工过程控制指在
    2023-04-16
    430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
    1、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2、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3、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盖章包括哪些内容程项目质量评定和验收程序是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的,所以对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涉及到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能否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分项工程进行仔细评定。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保证项目是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性能的分项
    2023-03-30
    450人看过
  • 关于量刑标准的问题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023-03-03
    159人看过
  • 量刑标准指导意见有何规定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一、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2023-03-23
    199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目前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多种因素,混合互动,恶性循环和相互影响的结果。参与各方责任的建设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这是违法的。建筑市场违法活动突出,非法违法建筑项目有所增加。针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的异常现象,该市执法支队加大了执法力度。近日,召开专项整治会议,禁止在该市开展,建设和监督19个违法违规项目。将立即停止违法建筑并接受处罚。在不久的将来,举行了“非执法违规”特别监督会议,8个未经纠正的非法和非法项目被责令无条件停止,接受行政处罚。现在有8个项目受到惩罚并得到积极纠正。武陵源区制定了违规违规专项规划,其他区县的结果不明显。2、施工不规范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其主要特点是经济实力高、生产速度快、规模大、建筑数量多。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危险事故频发,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命运密不可分。安全生产是建筑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产物,不容忽
    2023-04-16
    463人看过
  • 建立制度破解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存在哪些问题
    1、“同命不同价”质疑与国家补偿制度建立。198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积极呼吁世界各国保护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作为联合国的一员,我国应当积极履行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义务,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补偿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方式,除了体现在损害赔偿的私人领域之外,还通过补偿、损害赔偿、补救、矫正、恢复原状、赔偿金、复权、捐赠等方式在受害者与公众、过去与现在之间加以补救,更进一步建构出与该激烈变动相关的重新分配政策基础,从而解决调和平衡性矫正措施和未来转型目标之间的两难因此,设立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有力地促使刑事被害人积极参与诉讼,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从而对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弥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在设立国家补偿制度时,首先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因犯罪造成建立人身伤害的,
    2023-04-02
    45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受贿问题的规定和量刑标准分别是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4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
    • 非法经营量刑指导是哪些标准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9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 量刑标准与量刑指导意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破坏生产经营罪顾名思义就是报复或者其他目的对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造成破坏的行为,那么,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
    • 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中,监察委按照量刑指导指导建议的量刑情况包括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4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强奸罪量刑时该注意的哪些问题和量刑标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