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一、旧法规里导游证年审制度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年审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
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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