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的确定与诉讼管辖
案由是案件的由来,也就是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诉因。案由的确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诉讼实践中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债的发生依据作为案由。以何种案由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且关乎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当事人间存在着两种或两层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之间因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前面这种法律关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因特殊情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从属关系或诉讼起因上的主次之分。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否认,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定而不是暂时的否认。所以,如果在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时,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较为合理。但是如果债权人仅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时如何确定案由呢?是否直接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呢?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理由如前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只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而案由应当以最终的法律关系确定,也就是债权人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诉讼管辖,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有可能选择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东为被告。所以,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既然被告中必然包括公司股东,那么,应当承担责任的控制股东的住所地法院就应当具有管辖权。此外,在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如果原告仅起诉股东时,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应该是管辖法院,因为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诉必然要涉及公司法人,而且可供执行的法人财产多在公司住所地,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方便当事人和降低司法成本角度考虑确定管辖权法院,公司所在地都是当然的诉讼管辖地。由此,管辖法院可以确定为被告侵权股东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公司住所地的法院。
二、受案范围
一国的公司商事法应当与一国经济、信用、商业环境相适应。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在现阶段确实起到了鼓励股东投资、规避商业风险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商业活动中普通存在信用监控体系缺失,诚信制约机制缺乏的状况,如一味强调公司人格独立,限制揭开公司面纱,将严重损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降低人们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公信力。因此,笔者主张在受案范围方面采宽范围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情形类型化,采取概括与列举式,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标准,防止滥用人格否认权现象发生。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资本不充足
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否认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公司缺乏充足资本或只具有名义资本,因其违背资本充实的原则。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采取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对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股东责任。
(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表现为:1、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行为。2、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通过利润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税目的。3、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强制执行法,为逃避执行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四)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
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有什么特殊性
335人看过
-
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
250人看过
-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诉讼当事人
57人看过
-
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特殊性
388人看过
-
人格否认的后果分析
50人看过
-
单位犯罪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
72人看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6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是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3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
-
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的特殊性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31、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a、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
-
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及其律师资格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9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应包括: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代理职责。此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2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但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