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09:02:12 430 人看过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房产税是有关房地产征税的一种总称,其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所有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产权出典的,则由承典人承担纳税义务。同时其征税对象一般都是房产,包括住房、办公房等等。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

1、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以上文件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问题均未明确,而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原则推定掌握,各地对此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房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可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1、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即房屋交付使用;

2、房产、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完成了产权转移手续。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要征房产税吗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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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2日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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