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犯罪者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或质押,并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奸淫目的、故意杀人或伤害的故意、非法持有妇女随身携带的随身物品或交通工具等行为。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该罪行适用于广泛的群体,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的主体。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该罪行适用于广泛的群体,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的主体。
2.犯罪行为涉及拐卖妇女,指的是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或质押的行为。
3.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拐卖妇女遭受不幸,但仍然进行该行为。
4.犯罪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通过拐卖妇女获得经济利益。
5.犯罪者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性侵犯。
6.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即在被拐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妇女死亡或受伤。
7.犯罪者必须具有非法持有妇女随身携带的随身物品或者交通工具的目的,即在被拐卖后仍然持有被拐卖妇女的随身物品或交通工具。
8.犯罪者必须具有多次拐卖妇女的行为,即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进行拐卖妇女的行为。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 法 律 知 识 】 拐 卖 妇 女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阻碍救助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权对象为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2. 客观上它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救助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3.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救助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主观上是故意的,必须是直接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人身受买卖的权利;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该罪行适用于广泛的群体,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的主体;犯罪行为涉及拐卖妇女,指的是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或质押的行为;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拐卖妇女遭受不幸,但仍然进行该行为;犯罪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通过拐卖妇女获得经济利益;犯罪者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性侵犯;犯罪者必须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即在被拐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妇女死亡或受伤;犯罪者必须具有非法持有妇女随身携带的随身物品或者交通工具的目的,即在被拐卖后仍然持有被拐卖妇女的随身物品或交通工具;犯罪者必须具有多次拐卖妇女的行为,即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进行拐卖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人身受买卖的权利;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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