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期房转让在北京市的规定,需注意各个地区政策不同。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想办理期房转让,建议先了解当地政策。
由于各个地区在期房转让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我们在此以北京市相关规定为例:
1、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2、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鉴于各地对于期房转让可能存在不尽相同的具体规定,如果想办理期房转让,建议先了解清楚期房所在地的相关政策.
期房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期房转让要满足的条件是:开发商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有效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生效、已办理预售登记或交易手续、已交清相关税费;预售房屋尚未实际交付;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
2、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第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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