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情况可以强制征收集体土地
在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进行征收:涉及军事、外交、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信息、邮政服务、科学技术、教育事业、文化传承、卫生保健、体育运动、生态环保、防灾减灾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等方面,或者国家为了扶贫搬迁任务的顺利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有必要使用集体土地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法实施征收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哪种情况可以起诉离婚
若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首先,存在重婚或与他异性共同生活的行为;
其次,施加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抛弃;
再者,有严重嫖娼、吸毒等行为且多次教育仍反复不改;
另外,因情感不合,夫妇双方已经分居达两年以上,这里通常需要确保分居状态为持续性的,而非因为其他因素所造成;
最后,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主动发起离婚诉讼时,应得到法庭批准离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种情况可以强制征收集体土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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