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2、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3、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出让人提起诉讼的,受让人未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的,请求判令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提起诉讼的:由于出让人的过失而产生受让人对该地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土地使用权期限未给予相应拖延的,请求判令出让人相应拖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或赔偿损失;受让人支付定金后,出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判令出让人双倍返还定金。
5、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6、写明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
7、写明起诉状致送的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写明起诉时间。
一、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此,综上法条所述,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财产纠纷处理的方法是很明确的,总结一下为:
(一)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三)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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