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作为劳动债权定义,应对劳动债权产生原因、权利性质、特点、内容等因素有一个高度的凝练。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要全面把握和阐释劳动债权的概念,就必须对劳动债权的权利人进行分析。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权利请求权人,劳动债权的权利人包括劳动者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人。
首先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在劳动债权的概念里使用劳动者而没有使用职工一词,是因为职工一词的意义太过狭窄,而且法律的规范用语是劳动者。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因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正常劳动关系和非正常劳动关系。正常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立起的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制关系。非正常劳动关系是指除正常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劳动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只要是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人,就可以成为劳动债权的权利人——劳动者,他既包括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制职工,也包括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口头劳动协议,并已在企业中形成事实劳动的劳动者,还包括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已付出了实际劳动的劳动者,他们都因劳动关系而成为劳动债权的权利人,但是本文所指的劳动者不包括基于民事有偿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为企业从事一定行为且不受企业管理的自然人,这些人与企业间因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不能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再者如小型国用工业企业的承租经营者、承租人。他们与企业形成的是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企业租赁关系,因而也不能成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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