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的特殊性和一致性的阐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1:32:54 103 人看过

一致性:一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其亡故后若干年;著作权不由作者享有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后若干年。

特殊性:保护期还存在一些特殊性,如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永久性就是其一。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期是什么

所谓著作权保护期,就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见,明确著作权保护期,是有重要意义的。

著作权保护期,实际上是法律在对作者的权益给予一定时间保障的前提下,还要使作品发挥更广泛、更长久的社会作用的需要。如果一部作品无限期限受到保护,则不利于社会文化财富的积累,不利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这种规定既鼓励了作者创作,又鼓励了作品传播,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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