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清诉晋江市人民政府为曾文平等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4:50 420 人看过

原告:曾建清,又名曾建青,男,1956年元月2日出生,晋江市人,汉族,现住晋江市池店镇御辈村。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龚清概,市长。

第三人:曾文平,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太古城华山阁十一楼C座。

第三人:欧惠娥,女,1938年7月26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太古城华山阁十一楼C座。

曾建清与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的房屋均址在晋江市池店镇御史桥街;系东西相邻南面临街房屋,以曾文平、欧惠娥房屋西墙隔开。曾建清房屋有两部分:临街部分是1984年向东阳大队(现御辇村委会)购买的平房,该房屋依池店供销社御辇门市部房屋西墙搭建而成,没有独立的墙体。1985年11月5日,原晋江市人民政府以NO.003874房屋所有权证确权归曾建清所有;长15.8米,宽4.3米,面积67.94平方米。后部分系曾建清在购买的房屋后面杂地上搭建的平屋,1986年元月31日,原晋江县人民政府以NO.0022435号房屋所有权证确权归原告曾建清所有,长4.3米,宽4.3米,面积18.49平方米。曾文平、欧惠娥房屋系1993年12月10日向晋江市池店供销社购买的御辇门市部房屋,房屋西墙后半部分有一门。1997年7月,曾建清未经批准即擅自将其房屋拆除进行翻新、扩建。在翻建中,曾文平、欧惠娥认为曾建清翻建房屋堵塞其房屋西墙大门的历史通道,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本案曾建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期间,晋江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4日颁发给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土地面积490.08平方米,示意图标明登记土地与曾建清使用宗地间距为临街部分0.2米,近北渠部分2.0米。曾建清获悉该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后,于1998年5月6日以该土地使用证将其长20.1米,宽4.3米所有权房屋用地划出从曾文平、欧惠娥房屋西墙门至溪2.0米宽的土地作为所谓间隔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原告曾建清诉称:座落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御史桥街6号前后房屋,坐北向南,长20.1米,宽4.3米,分别于1985年11月5日、1986年1月31日原晋江县人民政府以晋地字第0003874号、晋地字第002243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属原告曾建清所有,长期以来,相安无事。由于上述房屋年久失修,破漏不堪,原告于1997年7月间拆后翻新,正在施工中,邻居曾文平、欧惠娥夫妇于同年9月2日以侵权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曾建清留出其大门至溪二米宽通道等。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发给曾文平、欧惠娥土地使用证,将原告曾建清长20.1米,宽4.3米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范围内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划出从门口至溪二米宽的地作为所谓间隔,被告的具体行政是违法的,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晋池集用(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诉讼期间相关文章
  • 付艮夫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纠纷案
    (2004)登行初字第00009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付艮夫,男,汉族,1948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村2组,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丁银周,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上海商场三楼。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龙涛,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君晓,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付建功,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新兴街十巷9号。原告付艮夫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的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556号土地证)一案,于200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付艮夫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贾君晓,第三人付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2023-06-10
    135人看过
  • 郑燕萍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叶琴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浙行终字第28号委托代理人楼韬,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继胜,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燕萍因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燕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松庆,被上诉人新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燕贵、张淮钟,被上诉人叶琴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楼韬、丁继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新昌县城关镇胜利路12号房屋系第三人叶琴娟继承所得。1992年3月29日,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建设新北街需要,必须拆迁第三人房屋,经协商被告与第三人等三户(另二户为大儿子吕国庆、小儿子叶国辉)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其中安置办法为:被告安排第三人等三户临街房
    2023-06-06
    451人看过
  • 高生贤诉宜兴市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生贤,男,1947年2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宜兴市丁蜀镇蠡蜀路188号205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兴市政府),地址在宜兴市陶都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吴峰枫,市长。委托代理人丁丽萍,女,宜兴市房地产交易所干部。委托代理人魏军,男,宜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倪占军,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丁南路999号112室。上诉人高生贤因要求撤销宜兴市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生贤,被上诉人宜兴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丽萍、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倪占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2023-06-10
    127人看过
  • 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浙行终字第11号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委托代理人龚洪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张国其等12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其等12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国其、张靖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龚洪宾出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5月19日,奉化市人民政府针对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关于长汀村实施撤村建居的请示》作出奉政发(2004)20
    2023-04-24
    462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应立即进行接交。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类申请;本通告发布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且于1999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毕的,从1999年7月1日起,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办理。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颁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土地权属证书;在期限届满前未更换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继续使用。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
    2023-06-10
    81人看过
  • 本市外地曾起诉的案件
    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可以异地起诉,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根据书面协议选择异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情况不可以;选择异地起诉的那个法院认为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的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中,第(二)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
    2023-07-18
    472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事项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程序1、受理;2、调查;3、测量;4、审核;5、报批;6、发证。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个人身份证明;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详见附件)。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金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土地收10元;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面积在2500m2(含2500m2)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面积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
    2023-06-05
    152人看过
  • 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国土局颁发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案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毕中行初字第5号原告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毕节市翠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刘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竟鹏,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毕节市人民政府。地址毕节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沈先启,市长。委托代理人熊雄,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市国土局,地址毕节市天河路。法定代表人陈顶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华,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昌礼,毕节市国土局干部。第三人毕节市翠屏路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址毕节市翠屏路。法定代表人王成兴,公司总经理。原告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国土局颁发登记毕节市国用(2001)字第1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毕节地区金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竟鹏,被告毕节市人民政
    2023-06-06
    98人看过
  • 政府曾出面强行帮公司征地
    知情人分析,未来农业公司之所以能引来这么多人放心地投资,与吴振海本人及其公司头上笼罩的耀眼光环紧密相关。据了解,吴振海系商丘市睢阳区人,1995年任商丘市化工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赴安徽创业,2002年,吴振海与人创办阜阳市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来农业公司是商丘市招商引资招回来的企业!知情人介绍,2003年以来,商丘市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大,睢阳区有关领导接连去阜阳考察,找到吴振海,希望其回商丘发展。2004年3月,回到商丘的吴振海创办了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火龙果的温棚种植。同年4月,商丘市委领导到吴振海的温棚视察后,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鼓励。从此,吴振海和他的未来农业公司声名鹊起,各种荣誉接踵而至。不久,未来农业公司先后被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确定为原种繁育基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被农业部评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机构。2007年8月,该公司被河南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
    2023-06-08
    54人看过
  •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2004)登行初字第00021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杨转英,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7组。委托代理人丁岩,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从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娜娜,女,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海龙,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7组。委托代理人韩志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登封市爱民路。原告杨转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海龙颁发登集用(00)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062号土地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杨转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岩、薛
    2023-06-10
    387人看过
  • 济南还颁发土地使用证吗、在哪里颁发?
    济南是还会颁发土地地使用证的,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如果是商品房,有了房产证就可以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现在很多地方都是房地产产权证就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主要有以下四项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1
    2023-06-03
    306人看过
  • 吴坤荣、王美琼、黄池兰等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琼行终字第3号系海口市振东区海府路街道道客村人,均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坤富,海口市新华区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法仁,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口市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地址海口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景兴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坤荣等九人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经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479人看过
  • 高扬明诉乳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案情】2004年9月28日,乳山市政府作出乳政征出字[2004]5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并将其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收回信谊钟表位于向阳街南、富山路西国有土地31.6平方米,同时将该宗地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为40年。剩余11.5平方米土地为道路绿化用地。原告主张于1997年9月与乳山市国家税务局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乳山市国家税务局将其夏村分局办公楼及土地出售给原告,原告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主张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并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乳山市政府作出的乳政征出字[2004]59号批复。【裁判】法院认为,乳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高扬明并为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
    2022-04-28
    122人看过
  • 原告李安华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雪颁发第673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登行初字第0012号原告李安华,男,生于1936年2月,汉族,石家庄市四五一一厂退休工人,原籍登封市城关镇南街村,现住登封市告城镇范店西村实验农场。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龙涛,男,在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委托代理人耿玉宗,男,在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第三人刘雪,女,生于1938年,汉族,住登封市城关镇南河里47号。委托代理人李四锋,男,生于1963年,住址同上,系第三人之子。原告李安华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雪颁发第673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耿玉宗,第三人刘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华诉称:第三人刘雪系长兄李建华的遗孀,登封市城关镇文明巷的老宅子是土改时划分,分家
    2023-06-10
    26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如果其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更多>

    #民事诉讼期间
    相关咨询
    • 曾用名和曾经用名为同一人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1
      请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办理。
    • 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法律性质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4
      《土地改革法》规定: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城市土地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转为国有性质。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
    • 未颁发土地证的过渡期政府盖章的土地证明能代表土地使用证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0
      只能证明该宗地政府允许你使用了,但法律上并不生效。最好是抓紧时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登记了,那才是牢靠的。
    • 我国还颁发土地使用证吗、在哪里颁发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3
      我国仍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
    • 五代内直系及旁系血亲曾曾曾曾曾曾曾曾曾曾曾曾经表示五代内的解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5
      关于“五代内”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复函中国人口网 2005-11-23 15:23:00--------------------------------------------------------------------------------根据群众的需要,现将有关权威部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介绍如下,供读者参考。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外高高祖祖┌────────────父母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