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假如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
当前,全国各地比较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我国各省(区、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者不过690元/月,最低者仅为340元/月,连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都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偏低的。(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报道)
查阅相关法规,笔者发现: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能与国际接轨是真,而说其没有达到国家要求却实属冤枉。因为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现行要求就是当前各地通用的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而非国际上通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法。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中,对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两种测算方法作了较为详尽的阐释和示例,而对国际上通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则是一句话带过:“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以某地月平均工资900元为例)”。《测算方法》在叙述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时,都分别标示了序号“1”和“2”,但在提及社会平均工资法时,却没有标示序号。可见,《测算方法》并没有将其与另两种算法置于同等的地位。不难看出,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指导性文件(不具备强制规定和硬性要求的性质),其向各地重点推荐与着力强调的仍然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而不是国际上通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同时,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虽然最低工资标准是分省(区、市)来制订,但省级劳动部门也只有拟订权,最终还是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才行。可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点推荐与着力强调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来制订的,并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怎么能说其没达到国家要求呢?
笔者这样说,并非要为地方政府推卸责任。笔者想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没有与国际接轨,中央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向地方重点推荐与着力强调国际通行的最低工资计算方法,这难道不是当前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一个重要原因吗?面对各地上报的明显偏低的工资标准,掌握最终审批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没有真正尽到审查和纠正的职责呢?对于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关方面有没有重新加以研究、分析和论证呢?为何不将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我国法定的最低工资测算方法,要求各地强制实施呢?
此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当作一种结果来比较的,并不是硬性要求,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保障部只能是相应的提出一些要求和指导性建议,并不能强制规定。由此,笔者不由地想到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的命运。这一旨在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国际标准,对企业提出了不得雇佣童工,不得强迫劳动,不得扣押工人身份证件或收取押金;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至少支付法定最低工资和提供福利等要求。其实,我国的《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早已具备了与SA8000类似的约束性要求。有些标准甚至还要更严。企业只要遵守这些法规,就能通过SA8000认证。但不可思议的是,SA8000刚刚登陆中国不久,就被我国有关部门以覆盖面不广泛,增加企业负担,不符合国情等为由叫停。而一位相关部门的副部级官员居然公开说:什么SA8000标准?没有强制力,不予理睬!
看来,在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心目中,民众的基本权益和福祉,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没有被摆到真正重要的位置,而是让位于片面的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创造政绩,或是迁就并不合理与合法的现状,这比某项标准未能与国际接轨更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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