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赔偿与补偿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1:55 154 人看过

补偿是补充性的,补偿是惩罚性的。因此,如果获得补偿,其价值必须小于相应的补偿金额。惩罚就是惩罚行为人的行为。赔偿只是弥补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具有惩罚性。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处理办法》,今年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今年还将成立区县仲裁委员会,我们熟悉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案件范围不同。

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办法》上海市行政区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定期考核、辞退辞职、安置失业人员等问题发生的人事纠纷。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因聘用、调动发生的人事纠纷;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其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市级事业单位与中央和本市其他省市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由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简单劳动合同纠纷,可以委托区(县)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佣金。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重大、复杂的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员工被辞退、开除、辞退、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时效不同p>人事争议仲裁方法中对时效的提法较多,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受理机构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案。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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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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