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救助报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22:27 363 人看过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0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80条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这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该项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与努力。这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有成效的同时,亦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方面发挥了技能,作出了努力,不论成效如何,其得到的报酬数额可相应提高。(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一般而言,救助成效大,救助方获得的报酬就可能高。(4)危险的性质与程度。遇难船舶及其他财产所处的危险性质严重,程度高,救助方所得的报酬就高。(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在海难救助中,单纯救人命而无获救的财产,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
    2023-06-06
    97人看过
  • 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
    根据《海商法》第180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上述十项必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作业的难度和风险,在此前提下作业的实际成效,作业投入的成本和努力以及拯救环境和人命的技能和努力。一个比较恰当的报酬数额应是这四个方面十个项目综合平衡考虑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条按顺序规定了应予考虑的十个因素,但并不意味着每个救助报酬的确定必须对该十个因素均考虑
    2023-06-06
    285人看过
  • 海事救助报酬的分配
    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2救助报酬的分配。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2023-05-01
    258人看过
  • 救助报酬的支付原则
    法律综合知识
    根据救助合同的不同规定,报酬的支付有两个原则:一是雇佣救助合同,规定救助报酬按照救助方使用的人力、设备和时间计算,即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人应当按照救助合同的规定支付救助报酬;另一种是“无效果,无回报”救援,这是最常见的海上救援形式。“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可以避免在发生危险时因签订救援合同而对被救援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因双方协商可能导致的救援时间延误。“无效果,无回报”救援一般采用标准合同。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救援标准合同是劳埃德救援标准合同格式(劳埃德开放式格式(LOF)
    2023-05-07
    401人看过
  • 救助报酬不足以抵偿救助费用
    公约规定,特别补偿只有在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方予以支付。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4款更明确规定为: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损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作业并且取得了效果,如果在评定救助报酬时已经按第13条第1款(b)项的规定,考虑到了其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而且确定的救助报酬高于或等于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所花费用,特别补偿条款便不适用。只有在所获救助报酬低于其所花费用,救助人才能根据第14条向船舶所有人申请特别补偿。所花费用,指的是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3款将所化费用定义为救助费用,理解起来显得更直接一点。公约第13条是救助报酬条款,第14条是特别补偿条款。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救助作业成功且保护了环境,则同时适用第13
    2023-06-06
    344人看过
  • 救助报酬的收取和担保
    救助款项不可能在救助结束后,立即进行支付,但是救助人作为救助法律关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救助方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这样,船舶的所有人在支付被救货物之前,要让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款项也必须提供满意的担保。否则,对于救助人不满意的担保,获救的船舶和财产是不能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的。同样,如果救助方没有就救助款项的担保提出明确的要求,就可以推定为救助方放弃了一这一要求的权力,被救助方也无需提供担保。通常,救助方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要比预计的救助报酬再稍高一点,如果救助方认为提供的担保不满意,要按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如果裁定是满意的,救助方必须接受。如果裁定是不满意的,被救助方必须重新出具担保。总之满意与否是以救助方认可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为准。在特殊情况下,经救助方请求,被救助方有义务先行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一部分先付金额相应扣减担保额。对获救满90日
    2023-06-06
    44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载客船舶拒不按载客船舶设定载客救生衣和救生衣和救生衣具处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0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 载客船舶拒不按载客船舶设定载客救生衣和救生衣和救生衣具处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3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 船舶拒不报备的处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船舶报如何登记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1
      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 船舶抵押贷款与海难救助港口费用赔偿顺序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4
      1.海难救助港口费用优于船舶抵押贷款赔偿。 2.海难救助款优先受偿是有条件的:《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