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效力顺序怎样确定
遗嘱效力顺序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1.遗嘱订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有多份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2.遗嘱订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具体分析:
一、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形式有以下六类: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的,打印遗嘱,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签字,还要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二、遗嘱效力的排序:
(一)遗嘱订立在《民法典》之前
《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在继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根据原有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二)嘱订立在《民法典》之后
《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条文,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怎样写有法律效力
遗嘱符合下列条件写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生前留下的合法财产。
四、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且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五、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六、遗嘱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七、遗嘱采用了合法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八、如果是口头遗嘱、打印遗嘱或者录音遗嘱还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怎样写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遗嘱有好几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订立遗嘱必须主体、客体、内容、形式都要合法,以自书遗嘱为例,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且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才有效。
其它形式的遗嘱,一般还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遗嘱还应当进行公证。只有这样做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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