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布《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2:20:07 317 人看过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机动车必须年检合格后才能上道路行驶;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交通信号灯、严禁酒驾等;行人必须穿反光鞋,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报废或非法改装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严禁在道路上随意乱扔垃圾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是一项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驾驶证。

2.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和交通法规。

3.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酒驾和违规行驶。

4.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

5.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如行人过马路、非机动车变道等。

6.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逃逸或者破坏现场。

7. 行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认真遵守该规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遵守《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和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酒驾和违规行驶,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安全相关文章
  •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科学、系统规划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工作。市交通、城管、公用事业、财政、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
    2023-12-03
    320人看过
  •  交通事故频发: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原文:将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造成1至2人轻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重伤、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改写: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将事故划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分类如下:-轻微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不超过1000元,非机动车损失不超过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轻微事故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
    2023-11-10
    195人看过
  • 关于发布《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发布《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颁布机构]: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布文号]:津政法制[1994]9号[颁布时间]:1994-10-28[执行时间]:1994-10-28关于发布《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为加强对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现将《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对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复议、应诉工作若干规定一、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中,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政府规章性文件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通过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中,认为政府规章及政府规章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应通过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就复议、应诉工作
    2023-04-24
    268人看过
  •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三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关联法规: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
    2023-04-24
    326人看过
  • 关于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国税局发布文号:大国税发[2000]第108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中对自1994年至1998年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操作办法及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现将应予废止的大税政一字(1994)17号、大国税发(1995)118号、大国税流函(1995)2号、大国税发(1996)72号、大国税发(143)143号、大国税流函(1997)4号文件中个别有效的政策规定检发如下,继续执行: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的经济往来。独立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纳税人向与其无利益关联的单位
    2023-06-07
    150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月一日起施行。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停航检查,要从严掌握,在长江干线由交通部批准的监督检查站执行。长江水系各支流是否设置此种监督检查站,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决定。设置后,应报交通部备案,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第三条在航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交通部批准设置的监督检查站实施,其他部门(包括沿江各港航监督站)一律不得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各港航监督站
    2023-06-08
    75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28号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误导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不正常的影响,禁止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有下列传闻时,上市公司有义务立即作出澄清: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在拟议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过的事项。2、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应事先报证券交易所审查。除报送公告全文外,还应同时报送有关传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原始证据(书面资料或音像资料,提供音像资料的,还应有其他书面旁证),并将上述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关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分工及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体系的意见》的规定做出对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准予公布、不予
    2023-06-09
    223人看过
  • 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清户会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并不存在‘两年不买房就清户”。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除非有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以外,公安机关是不会将其的户口强制迁出或者是注销。”天津积分落户有年龄限制吗?个人申报:1.年龄满18周岁才能申报,因为未成年人是不能单独立户;2.由于天津积分落户对社保有要求,需要在天津市依法连续(不能断,否则重新计算)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申报积分落户了。男性申报天津积分落户年龄在18-60周岁(男性退休年纪是60周岁);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36至45周岁(10分);超过46-60周岁则没有积分;超过60周岁无法申报积分落户。女性申报天津积分落户年龄在18-50周岁(女性退休年纪是50周岁),管理岗位年龄可以延伸到55周岁;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36至4
    2023-07-18
    202人看过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
    2023-12-18
    350人看过
  •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对强制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
    2023-06-03
    455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保证中环路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环路道路红线两侧各二百米的范围,为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具体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凡在建设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环路由下列十二条道路连接组成:青岗路—台北大路—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阳街—青年路。第三条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开发建设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具体组织实施。地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招商,统一到规划、土地、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四条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建设用地,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提出用地计划,到规划、土地筹管理部门办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
    2023-05-09
    44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00四年一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天津港集装箱运输,将天津港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的集装箱枢纽港,实现2010年集装箱吞吐量1000万标准箱的宏伟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天津港集装箱运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加快集装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快天津港发展及外部配套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45号)要求,加快大型专业化集装箱泊位的建设。2003年底,完成天津港东突堤北侧改扩建集装箱码头工程;2007年前,建成北港池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2009年前,建成北港池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2010年,形成集装箱吞吐能力780万标箱,建成20万吨级深水航道,建成占地5.4平方公里的集
    2023-06-08
    57人看过
  • 转发市市容委拟订的《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委拟订的《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关于综合整治街道的若干规定综合整治街道,是改造旧城区的一条新途径,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它对改善城市景观容貌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综合整治街道,是指对街道及其沿街两侧建筑、院落、绿化和周围环境,按街道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综合性的整修和管理。二、综合整治街道必须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在综合整治中,凡涉及到的部门、地区、单位,都应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三、各区应按市拨整修经费20%的比例出资,从区建设开发盈利中列支,用于街道综合整治。四、单位产权房屋和单位租赁的经营用房,由本单位按街景设计要求自修,或出资委托整修施工部门代修。整修私产
    2023-06-10
    473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交通安全
    相关咨询
    • 厦门市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相关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9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致使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九江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5条的介绍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二)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三)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的。
    • 福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6条约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市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对于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双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车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5
      1·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依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饮酒驾车还是醉酒驾驶,都会受到处罚。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