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而第十一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笔者在第一部分已经阐明,对于商业秘密,一旦企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意味着“法律上的默示义务”就随即成立,即便企业不支付保密费,也不影响员工的保密义务。既然双方选择以企业支付保密费的手段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作为民事权利,也未必不可以。所以《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双方可以约定保密费。既然约定了保密费,双方就应遵守,如果企业后以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拒付保密费。笔者认为:其一、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员工可以不负保密义务,因为企业选择了支付保密费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那么其放弃了法律上的默示义务。民事权利作为私权,企业这样做意味放弃该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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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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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密市社保的问题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2有关?2016高密市社保问题缴纳基数如下: 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58197元,月均4849.75元。据此确定潍坊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4850元/月,最高基数为14550元/月,最低基数为2910元/月;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基数为4850元。2016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