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律师得知当事人有罪,应该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08:44:25 231 人看过

律师不能举报当事人犯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律师举报当事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因为律师有为自己的当事人保守秘密的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被拆怎么办?看晏清律师如何助当事人维权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应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亦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时,不应认定行政行为发生时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庭审双方:

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件概述:

2010年8月1日原告某公司股东与东星村委会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租赁14.6亩土地建立某公司,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某公司遭到强拆,这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灾难。晏清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进行了研讨,主任王xx律师负责该案,并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指导方案,与公司进行沟通后认定强拆行为违法,遂于2020年提起了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案件是否经过诉讼时效,二是强拆行为是否违法。法院认为,在强拆行为作出之日,原告某公司并不知道xx市人民政府为行政主体,故行政行为发生之日不宜认定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件并未经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xx市政府的证据中没有其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相关材料,视为没有相关证据,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8日对原告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搅拌站、地磅、实验室、职工宿舍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越来越多的人面对政府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不再适用找关系、硬碰硬等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和进步,也切实为人民群众“告官”铺平了法律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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