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一、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由“直接责任人员”扩大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
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什么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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