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0:12:01 122 人看过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特点有:

1.强制投保。

2.经营主体为中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4.经营强制责任险应不盈不亏。

5.统一的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6.保险合同双方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7.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8.违法行为记录和肇事比率与保费直接挂钩。

一、交通事故医药费该如何垫付

1、有明确规定,医院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如是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如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人伤交通事故保险不赔的项目情况有哪些

1、未年检

车辆没有年检,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公司只维护合格车辆的正当权益,对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哪怕买了保险也于事无补。

2、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3、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投保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4、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

5、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若在行驶证和号牌尚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旧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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