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07:30:18 140 人看过

一、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什么规定

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具体而言,苏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为苏州地区的工伤伤残鉴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伤残鉴定时限

在苏州地区,工伤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在六十天以内进行出具。具体的鉴定时限取决于申请者的伤情稳定情况、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等因素。

三、工伤残鉴定费用承担

在苏州地区,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而对于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则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

3.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4.对于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1)如果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2)如果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则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5.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也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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