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1、现场:星期一至星期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2、网上:星期一至星期日:6:30-21:30。
二、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申请受理:
(1)网上办理。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渠道预申请提取;
(2)柜台办理。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当场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办结: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核定提取金额并划转至提取人提取结算账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下同)。
需要调查核实的,根据核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查决定。按照受理条件,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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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向证明事项主管部门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当场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提取结算账户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三、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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