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2:59 246 人看过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诉讼代理行为只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委托人承担。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承认,二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种权利,因为它们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权利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委托人具体、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处理涉及其实体权利的事项的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践中,有些委托书只写了“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和“全权代理”,这是不正确的。对此,《民事诉讼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委托书未经特别授权仅载明“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说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罚权。对于后一种权利,由于不涉及委托人实体权利的处置权,因此不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未在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代理权和具体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一审或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然而,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因此,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得转让委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诉讼,接受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只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委托人承担。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另一类是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表他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种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不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前一种权利的撤回申请,因为它们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权利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委托人具体、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处理涉及其实体权利的事项的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践中,有些委托书只写了“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和“完全代理”,这对于后一种权利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涉及委托人实体权利的处置权,委托人无需特别授权

如果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没有明确说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和具体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一审或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受当事人委托后,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然而,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因此,未经委托人同意,诉讼代理人不得再受委托,也就是说,委托不得转移。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的,诉讼代理人不得出庭。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必须出庭,以获得法院的正确判决和法院的调解。在这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除非他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否则他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期间,委托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诉讼代理权的变更事关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委托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行为产生的。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因此又称为“故意代理”或“任意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委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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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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