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各使用单位必须到安环处登记。
2.各使用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与安全员汇报,有安全员向安环处汇报。
3.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
4.使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环处更换,并说明使用原因,因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而耽误救火,一切后果有使用单位负责。
5.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外,追究责任。
6.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别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条例》处罚,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在无火情况下,擅自放掉灭火器药品,除加倍罚款外,还要追究肇事者责任。
8.车间分管安全的人员及工段长,每天需对辖区内的消防器具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9.消防器具使用后,要根据情况向公司安环处汇报并申请更换,并做好使用记录。
10.岗位消防器材要严格交接制度,发现问题及异常,要向车间分管安全的领导汇报,并由车间安全员向安环处汇报。安环处接报后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达到器具的完好使用。
11.辖区内消防器具如在使用时达不到备用状态,要追究车间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罚。
12.车间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类消防器具使用方法,组织灭火、演练演习,培养一支有过硬本领的消防队伍。
13.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使用。
14.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15.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16.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17.使用隔离式长管式面具应将吸氧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并设专人监护。
18.面具使用人必须受过培训,熟知机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19.安环处有关人员和各单位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生产岗位,组织生产人员或骨干学习各种防毒器材的使用规定和保管、检查、使用方法,使广大职工都会使用、保管防护器材。
20.配备给车间、岗位的防护器材,应放入救护柜内,救护柜管理应列入车间的岗位负责制,由生产人员与生产设备一起交接班,并设立使用台帐。
21.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需仔细检查,以确保使用安全。
22.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情况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23.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每个月进行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
24.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应放在便于取用,无日光直接照射,温度适宜和不易遭受尘埃和腐蚀性物质污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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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6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自对外贸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有关质量与技术条款、合同的技术附件、交付日期、总体进度等。营运单位应当在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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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进口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4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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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2禁止无注册登记确认书或者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境外单位委托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许可证的境内单位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注册登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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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2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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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7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许可证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四)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