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小姐并不住在拆迁房,但户口落在拆迁房,16万元的动迁款发放后,她却没拿到一分。为分得动迁款,她一纸诉状将其祖母和叔叔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判决了这起动迁款分配纠纷案。
生于1981年的储小姐其户口从小就落在祖母处。1989年5月,储小姐和其父母三人调配到双辽路一处房屋。房子调配以后,储小姐和父母住在一起。2003年春节后,因储小姐的祖母储女士所住的房屋要拆迁,一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储小姐的父母表示愿意放弃在动迁房屋补偿安置费中的份额,当时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2003年9月7日,储女士获得货币补偿款137,525.85元以及搬迁奖励费、速迁费、搬场费23618.82元。之后,该补偿费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用于买房让储女士居住。
储小姐认为,自己是拆迁房的同住人,应当分得拆迁款,而其祖母和叔叔擅自将拆迁款归为己有,违背了曾经有过的家庭会议的口头约定,侵犯了她的居住权。其祖母及叔叔则认为,是家庭会议中一致决定,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买房,至于说违背家庭会议,当时召开家庭会议时,储小姐并没有参加,而且储小姐也没有委托他人参加,无从谈起和储小姐达成过口头协议。而且,储小姐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同住人的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储小姐户籍虽在拆迁房中,但1989年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她也是配房对象之一,以后亦不再居住系争房屋,她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已丧失了在拆迁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权。此外,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也未与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达成过有关分享动迁款的口头协议,因此其获得动迁款也没有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储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对法官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从性质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表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阶段,具体表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其合理性,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成文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概念不周延,范围不穷尽的情况,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成文法的一个补充可以避免机械、僵硬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度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量刑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法律无名文规定,造成了法官在量刑上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不统一,容易造成量刑上的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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