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是否盈利为目的
在挪用资金罪这一罪行中,盈利并非构成要件之一。这一罪行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员,他们滥用职权,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至个人手中或向他人借出。
然而,是否实现盈利并不会对该罪名的认定产生任何影响,其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存在挪用的行为及是否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例如,挪用的金额较大且超出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是被用于违法的交易等情况,皆可能触犯这一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不要求以营利为其犯罪的唯一目的。该罪行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给他人进行使用的行为。至于挪用的资金是否产生了利润,并不影响对该罪行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挪用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如果行为人挪用的金额巨大,超过了三个月却仍未偿还;或者挪用的资金被用于违法犯罪等活动,那么这些情况都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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