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武汉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若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设区的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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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通知(1-4级,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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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调整天津市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待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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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津贴的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7伤残津贴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 1.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amp;=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工资标准:一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90%二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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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方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32016年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方案尚未出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虽然已经确定按6.5%调整,但江苏省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什么时候调整尚不确定,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