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与朋友一起散心去公园遛弯,不料踩到公园里柿子树上落下的柿子不慎滑倒,摔成粉碎性骨折。老太太家人与公园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于是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据原告诉称,年届七旬的李老太在一天下午与朋友一起在公园散步时,踩到公园种植的柿子树上落下的柿子摔倒,送往医院诊断后认定为粉碎性骨折。原告听从该医院建议后转到另一医院并进行手术。李老太的子女随即联系了公园管理处相关人员并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据原告称,李老太出事前身体方面没有任何疾病,出事后精神紧张,走路无比小心,并因长时间精神紧张导致心脏出现毛病,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中。
原告认为,公园管理处对公园有管理责任,有负责游人人身安全的责任。对于公园内掉在地上的柿子疏于管理且未及时处理,从而造成原告摔伤的后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园管理处赔偿李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六千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班首日摔成骨折也算工伤
中年妇女崔丽娟应聘到某酒店当洗碗工,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摔成骨盆骨折,在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后,酒店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崔丽娟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此案最终结果,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终审作出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社保局对崔丽娟工伤的认定。
2011年7月7日,40岁露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于2012年7月2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丽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丽娟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崔丽娟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崔丽娟觉得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她觉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单位没瓜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酒店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崔丽娟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崔丽娟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
酒店方不服,提起了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崔丽娟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社保局根据崔丽娟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崔丽娟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酒店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她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最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酒店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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