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二)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二、高空抛物以什么罪论处
高空抛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具体将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考虑。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高空抛物的原因分析
高空抛物产生原因很多,人为的高空抛物一般是一些居民偷懒或坏的生活习惯所致,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这么多住户不会怀疑到自己的头上,经常是垃圾随手往窗外一丢而不考虑后果。小孩因为无知好奇或是大人未正常引导而高空抛物,成人因为偷懒顺手高空抛物,有时,家庭矛盾的发生甚至也是高空抛物的起因。由于引发高空抛物发生的因素存在复杂性和突发性,因此从起因上杜绝高空抛物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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