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股权能转让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且应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变更法律依据
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退出股东的方式有哪些
退出股东的方式有:
1、股权转让;
2、公司减资;
3、要求公司回购;
4、解散公司;
5、破产清算退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什么
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
4、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6、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7、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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