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主体如何确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0:02:41 424 人看过

(一)公众认知确认法:

该方法是指以公众的认知程度作为确定作者的依据。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有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署名人即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即使该署名为笔名。只要公众根据署名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的身份,那么该署名就可以作为确认作者的依据。比如在网络上署名为“金-庸”的武侠作品,就可以确认该作品为查*墉的作品,因为“金-庸”是查*墉的笔名是公众毫无疑问确认的。除非第三方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查*墉不是该作品的作者。

对此有人认为,这样虽然可以便利地确定作品的作者,但也可能给“推定”的作者带来一些不利后果。

(二)推定代理法

该方法是指当网络上的作品没有署名或公众不能毫无疑问地确认笔名是谁时,将发表该作品的网站视为该作品的作者的代理人,由该网站代理作者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当作者公开其身份并证实其为作者时,网站的代理权终止,网站向真正的作者交付因作品产生的利益。该方法可以尽早确定权利人,有利该作品的传播和交易安全,同时,也不会给真正的作者造成利益损失。笔者建议,网站可以在用户注册时,与用户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该代理权。

(三)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法

该方法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一般来说用户在网上发表文章、登陆各种论坛或聊天室时都要输入注册号和密码,如果他能够顺利地登陆,并能修改密码、上载文件、删除文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他就是作者。

(四)电子备案法

该办法是笔者在著作权备案制度上的一种想法和建议。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依法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在多人对同一作品均主张权利,而且提供的电子原稿又无法确认作品完成时间的情况下,正确判断最先完成作品的作者是很难的。

尽管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备案证明不可能作为著作权的权利凭证,但该凭证可以作为著作权的一个重要权利证明,一方面可以增加著作权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随着该备案方法的不断被认知,备案作品不断增加,也会促使真正的作者在完成作品的第一时间就进行备案,这样该备案证明最终可以成为判断谁最先完成作品的最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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