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具体指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1 08:37:52 333 人看过

“经常居住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是指自然人从原先的常住地点移动到新地点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且该地点不包括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居住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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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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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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