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
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裁量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受到一定限制。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致害人认定标准。即从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四)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在遵循所确立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范围、依据等基础上,如何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建立我国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立足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比较理想的作法是:在《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增设专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条文应当置于第27条和第28条之间,同时取消原第30条的规定。具体修改条文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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